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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

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

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要件為:

  (1)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2)造成他人法定權利受侵害,此請求權不保護他人受侵害之「利益」,比如放火燒掉小華的店面,依此請求權,小華無法向縱火者主張店面無法營業所受的商機損失,只能就店面現有價值請求損害賠償.

  (3)行為須不法,若是合法行為不算侵權行為

  (4)因果關係,通常採「相當因果關係說」,「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5)造成他人損害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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