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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已經協議仲裁,而一方逕自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果當事人已經協議仲裁,而一方逕自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果當事人已經協議仲裁,而一方逕自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依據仲裁法第4條規定:「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

     也就是法院對於當事人所提起的訴訟,應依對造當事人之聲請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提付仲裁,但是若被告已經出庭進行言詞辯論,則無法聲請提起移付仲裁。

  而若是原告超過期間,不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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