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少年結夥強盜,要受那些處罰

少年結夥強盜,要受那些處罰

    前年的三月間,高雄和臺南一帶的多家加油站,接二連三地在深夜遭到一群青少年強盜的洗劫,值班的工讀生還被毆打成傷住院,在警方很有效力的查緝下,案件很快就宣告破案,原來這是一個強盜五人組的犯罪集團幹的,成員包含三男兩女的未成年人,其中二人是在學的學生,另外三人都是唸到高一的中輟生。他們選定在深夜行動,鎖定只有工讀生一人看管的加油站作案,行動之前,先戴上安全帽和口罩,不以真面目示人,然後將加油站的工讀生壓制要他交出錢財,再殘暴地用攜帶的鋁棒毆打,鋁棒打斷了仍不歇手,每次得手幾千元到萬多元不等,所得的錢財全都花費在KTV等玩樂上。

    強盜組的成員被逮後,關心他們的父母趕到警局瞭解情況,知道兒女在外為非作歹以後,做母親的免不了會在身旁啐啐唸,這些不學好的青少年還嗆聲說:「好了,不要再唸了!」讓警方人員聽了只是搖頭。其實說的也是,平時不管教,案發再來嘮叨,的確於事無益。這些青少年們,鋃鐺入獄的時候,深夜夢迴,反而更怨恨父母在他們步入歧路之際,為什麼不及時拉他們一把?才會讓他們飽嘗失去自由的苦果!

    這些扮演強盜角色的時候,有如凶神惡煞的青少年,一旦掉入法網,除了還可以對父母嗆聲幾句發洩心情以外,不得不在法律面前低頭。至於要向那些法律低頭,要看目無法紀的青少年們觸犯了那些刑罰法律?一般說來,一個人觸犯了國家的刑罰法律,是看實體法的刑法或者特別刑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實現刑罰權,必須要讓犯了罪的人上法庭接受審判,這就要有一套審判程序的法律。就一般人來說,依循的就是《刑事訴訟法》。國家為了為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他們成長環境,矯治他們走向偏鋒的性格,特別制定了《少年事件處理法》,專事處理少年犯罪與少年有犯罪之虞的虞犯事件。

    那些人才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的〈少年〉?依據這法第二條的定義: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報上沒有報導落網青少年的年齡,只說他們是「未成年人」。一個人的成年期,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是指「滿二十歲」。在未滿二十歲以前都是未成年人。這件強盜的組合,有可能未滿十八歲與已滿十八歲者都有。只要未滿二十歲,都屬於未成年人。遇到這種情形,警方在處理上就麻煩了,必須將同夥的犯罪嫌疑人分別移送;未滿十八歲的人移送法院的少年法庭,原因是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不問罪輕罪重,都由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是這法第三條第一款所明定。所以,強盜五人組進了警局以後,年齡如果有參差,成員就要分道揚鑣,已滿十八歲的人,移送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處理;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則移送法院的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有人以為犯了罪的少年進入了少年法庭,法官必定基於少年可教不可罰的精神,斥責幾句便可無事。真的持這種想法,那就大謬不然了,其實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犯罪,訂有一套完整的防治處理方式,怎會是以不變應萬變呢?

    警方移送的少年到了少年法庭以後,要接受值日法官的人別與簡單的案情訊問,訊問以後法官就要用裁定對少年作出責付或者收容的處置。責付與收容都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中:「責付」,是指將涉案的少年交付給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者其他適當的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的輔導;「收容」是指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內。觀護所是專事收容或羈押少年的場所,有如羈押刑事被告的看守所,少年一旦被收容在觀護所以後,生活起居都要遵守觀護所的規定,沒有個人的行動自由,休想三更半夜還在外面趴趴走,再把加油站當成提款機了!

    觀護所畢竟是一處拘禁的場所,對於活動力很強的少年不很適宜,原則上對涉案少年的處置,要以責付為主,只有在「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要收容時才可以收容,這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經常夜不歸戶,在深夜外出強盜的少年,他們的父母平時似乎只有縱容,那有管教。導致一再觸犯了強盜重罪,少年法庭基於社會安寧秩序的維護,在訊問以後,很有可能不讓少年回到自己的家,讓他們在觀護所中待上一陣子,靜下心來好好反省自己的錯誤行為,免得又去為害社會。

    少年法庭對涉案少年作出責付或收容的措施以後,經過調查,認為少年的行為觸犯刑罰法律,而且犯的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者移送到少年法庭以後,少年已經滿二十歲,都不能繼續留在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此際應用裁定將少年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查。新聞報導指這些少年是用強暴、脅迫的手段使值班的工讀生不能抗拒而交出錢財,這便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的普通強盜罪,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們又是五個人的結夥強盜,所犯普通強盜罪要升級為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結夥三人以上的加重強盜罪,法定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他們持鋁棒毒打工讀生,如果將人打成重傷的話,又要升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的強盜結合罪,法定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總之,他們雖然是少年,也無法躲開刑事處罰。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要向原移送的少年法庭起訴,由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審判。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