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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跟人發飆!

怎可跟人發飆!

怎可跟人發飆!

  星期天的下午,是曾永盛與同學相約每週一次在學校藍球場「鬥牛」的時間,幾位有共同興趣的同學,在球場上你搶我奪,鬥得不亦樂乎,一場球打完,週身臭汗淋漓,然後在大樹底下一坐,猛灌冷開水,過去一週課業所帶來的壓力,就隨著汗水蒸發而消失,運動對人體的好處,就是那麼奇妙!在休息中他注意到一向在球場上活繃亂跳的同學王力捷,今天雖然來了,也下場打了幾分鐘的球,不知道什麼地方不對勁,卻靜靜地坐到另一邊的樹下休息,跟平時好活動的個性有點不一樣,便走過去問他究竟怎麼啦,是不是身體那裡不舒服?

  在曾永盛主動表示關切下,讓王力捷感動地紅著眼睛說出他心底的話,原來他這幾天心事重重,不是他自己有什麼事,而是在擔心已經好幾天不見人的哥哥安危。他那位唸書不用功,在私立高中鬼混的哥哥,前星期六晚間接到同學的電話外出就沒有了音訊。隨後有刑警來家中要找他哥哥,說是有一件圍毆殺人的案件,需要他去說明,由於人不在也就走了。前天晚上,他哥哥打電話回家同母親說知道警察在找他與他的同學,其實他並沒有動手打人或殺人,目前被警察找到可能有理說不清。所以要在外面躲幾天避避風頭,暫時不會回家,沒有留下任何聯絡的方法就掛了電話。家人後來判斷,他哥哥不敢回家,可能是與前幾天報紙報導的凶案有關。報紙是這樣登載的:前週六的凌晨,有六、七位看起來好像是高中學生,分騎四輛機車,帶著長、短刀,與棍棒等可供行兇器械聯手去尋仇,結果在一家麵攤上看到有四位青少年在消夜聊天,便認為這些人是他們尋仇的對象,就二話不說,抄起帶來的行凶工具,將四個人圍住,沒頭沒腦地向著他們身上一陣亂打亂砍,直到有人喊叫「打錯人了!」,才一哄而散,逃匿無蹤。無辜被打被殺的四個人全都掛了彩,其中一位林姓青年被刀刺中腿部大動脈,當場血如泉湧,救護車尚未把他送到醫院,就告氣絕身亡;一位張姓青年手臂被砍幾乎掉落,救治後幸好沒有殘廢。另外兩位則只受到皮肉之傷,算是不幸中的大幸。這些兇手到現在無人落網。由於出了人命,警方正加速緝兇中。他家人認定他哥哥可能涉及這件殺人案,是從他哥哥離家的時間與凶案發生的時間符合來推論,王力捷覺得哥哥如果真的涉及這案件,就應該出來面對法律,這樣躲躲藏藏絕對解決不了問題。他相信哥哥說的沒有動手殺人的話,事實上卻有人被殺,想必是同去的伙伴中有人下的手。別人殺的人,沒有動手的哥哥會不會被定以殺人罪?另外,他們想殺的並不是這四個人,只是殺錯了人,發覺殺錯了人以後便馬上住手,在法律上可以從輕處罰嗎?

      ***      ***      ***

  這位王力捷同學的想法可沒有錯,他的哥哥交錯了損友,讓自己觸犯了法網,所產生的問題不是逃避就可以得到解決,縱然他哥哥在電話中與家人所說的是事實,沒有動手殺人或者打入,也要挺身出來面對法律,為自己權益來辯護,得到偵查的檢察官或者審判的法官認同,作出有利於他的決定,才會獲得解套。

        報紙上所登載的這件圍毆進而殺人的案件,由於參與作案的兇手還沒有人落網到案,真相無從大白,我們局外人只能從媒體揭露出來的資訊來看這件案件。依據現有的資料,那四位當晚在麵攤消費者,被突然出現的凶神惡煞圍毆砍殺,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人輕傷的慘劇。這些無辜被害者與這些凶徒既不相識,也無瓜葛。這可以由凶徒殺人後發覺殺錯了人才逃逸這一點得到證明。也可以由這一點事實,推論凶徒在砍殺圍毆那些被害人之前,就存有殺人、傷害人身體的故意,否則怎麼會看到那幾位倒楣的被害人,就一齊動手,不分青紅皂白亂打亂殺的呢。這種多人一起犯罪的模式,在刑法的學說上稱作「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法源依據是刑法第二十八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條文中所稱的「正犯」,是從犯的相對名詞,幫助他人犯罪者,在刑法稱作從犯。正犯便是以自己的行為,實行構成犯罪事實的人。由條文的文義中,很清楚知道只要多數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每個人都是正犯,要負相同的刑事責任。共同正犯的成立,在司法實務上是以有犯罪意思的聯絡與犯罪行為的分擔作為要件。像這幾個凶徒,在殺人之前已經相互講好要去殺害某人,這便是有犯意聯絡;至於行為的分擔,是指每一位共犯的犯罪動作不必完全一致,共犯間各人分擔一部分行為,也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共犯中有人開槍殺人,沒有槍的共犯也要成立殺人罪。至於本來想把甲殺害,結果把乙當作甲殺死,並不阻卻殺人的故意,依然成立殺人罪。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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