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他人,用動作也成罪
侮辱他人,用動作也成罪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去年的十月間,家住新北市一位郭姓老翁,在台北市捷運西門站要搭捷運前往中正紀念堂站,當他手持拐杖步入車箱,看到靠近車門邊的博愛座兩個位置都是空的,便向那空位走去,不料旁邊一位與他同時上車的35歲劉姓女子竟搶先一步坐下。這還不打緊,坐下後還翹起二郎腿,等於一個人佔了兩個座位,郭姓老翁無法落坐,心中十分氣憤,舉起手中拐杖,指著博愛座上面所貼「請讓位給老人、孕婦、障殘、小孩」的告示,口中還朗讀著告示上的字句,兩人隨即發生爭吵。劉姓女子不爽郭姓老翁的舉止,一連對郭姓老翁吐了幾口口水。郭姓老翁覺得活到這把年紀,從來沒有被人在臉上吐過口水,認為這是他生平最大的侮辱,忍不下這口氣便告到檢察官那裡去。劉姓女子還是那樣盛氣凌人,不肯認錯。結果被檢察官用「公然侮辱」的罪名提起公訴。
法官開庭審理的時候,劉女承認有對郭姓老翁吐過幾次口水,只是抗辯說是郭姓老翁先罵她「不要臉」,再對她吐口水,她才不甘示弱,吐老翁好幾次口水加以反擊。
郭姓老翁則否認有罵人或對劉女吐過口水,只是說過「這是博愛座,年輕人不該坐,你是文盲嗎?」的話。另外還說「自己的假牙不夠密合,講話的時候難免有口水噴出。」這場捷運車箱內的「口水」戰爭,經過法官調查審理以後,劉姓女子被依《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新臺幣八千元,而且還在判決內指出劉女以前沒有犯過罪,所以從輕給予處罰!
只是吐人口水,怎麼會犯了公然侮辱罪呢?要將這問題說清楚,得先從《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說起:《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中的罰金部分,已提高為三十倍,並改為新臺幣)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公然侮辱罪由行為人的侮辱行為來劃分,有普通公然侮辱罪與加重公然侮辱罪兩種:先來談談什麼是普通「公然侮d罪」,《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是個人的名譽法益,「名譽」是社會賦予一個人的地位、智能、才幹、技能的評價,內容雖然很抽象,但對有些人來說,個人的名譽等同生命一樣重要,視為自己的第二生命,不容許他人任意予以詆毀,所以《刑法》特設專條來保護人的名譽法益。
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第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是「侮辱」:侮辱是指行為人認識他的行為是在侮辱他人,也就是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直接用種種方法使被害人覺得難堪,使用的方法並無限制,用粗鄙不當的言詞、舉動,對被害人進行嘲弄、侮謾、辱罵,用以貶損被害人的名譽固然是侮辱;用其他方法輕蔑被害人的人格,當然也是侮辱。如果是出於一時的嬉戲娛弄,因缺乏「公然侮辱」的故意,自然不成立犯罪。
侮辱,在《刑法》法理上還有絕對侮辱與相對侮辱之分,所謂絕對侮辱,是指所用侮辱方式,對任何人都是一種侮辱,像罵人禽獸不如,男盜女娼便是。相對侮辱是指這種侮辱,只對某些特定的人才能成立,對其他多數人則不算是侮辱。像指律師不懂法律,對律師來說,這是莫大奇恥侮辱。但用這句話指摘計程車司機大哥,則談不上是侮辱,因為駕駛計程車不須要具備法律的專長。
條文中既然明定為「侮辱人」,人-在《民法》上除了有口氣在的自然人以外,還有依法律成立的「法人」,對於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為公然侮辱,也要成罪。
另外,被公然侮辱的人以特定人為必要,而且並不限於指名道姓。所侮辱的對象也不限於個人,就是對多數人一併公然侮辱,也可成罪。但對於不特定的人或者不可推知的人所發的言詞,司法實例上則認為不成立這個犯罪。例如平劇「蘇三起解」中那段從蘇三口中唱出的:「洪洞縣中沒有一個好人」。縱然身為洪洞縣的縣民,也不可以自居為被害人,跳出來指控蘇三公然侮辱。
第二個犯罪構成要件是「公然」:《刑法》分則中的「公然」兩個字的意義,司法院曾經以院字第2033號作出解釋:指出「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所以,在通衢大街上對人盡情唾罵;公開法庭上任意侮辱他人,都是公然侮辱。也不以侮辱當時被害人在場親自聽聞為必要,被害人在他人轉述中得知自己被公然侮辱,一樣成罪。
在密封的信函中詆毀他人的人格,或者夫妻關起門來在家中爭吵,雖然互相口出惡言侮辱他方,但非屬於公然行為,也都不涉刑事責任。
加重公然侮辱罪指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所定的犯罪,基本犯罪要件與普通公然侮辱罪完全相同,只是侮辱的舉動是使用暴力來實施而已。例如:強打他人耳光而未成傷害。用穢物潑人,或者在他人臉上塗以顏色便是。用輕視的態度對人的臉上吐口水,當然是用強暴方法公然侮辱人。
使用強暴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惡性遠較單純動口或舉止的普通公然侮辱罪重大,所以在刑罰方面也有區別,普通公然侮辱罪最重只能處以拘役或提高後的新臺幣九千以下罰金。強暴公然侮辱罪則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提高後的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吐人幾口口水讓自己荷包中消失了幾張鈔票,這還是法官法內施仁從輕發落的結果。身為法治國家的國民,誰都沒有占人便宜的權利,就算一時沾到便宜,法律還是會幫被害人討回公道的!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