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的民事求償項目
車禍事件的民事求償項目
車禍事件的結果不外有三種:一是車輛損壞、一是人員受傷或重傷,另一則是人員死亡,這些車禍的結果,能夠行使民事求償權的人都不盡相同。
車輛損壞的求償人,是車輛的所有權人,畢竟車主才是車輛損壞的被害人,如果駕駛人與車主不同一人時,請注意駕駛人無法就車損求償,只有車主才能就車損部分向肇事者求償。
人員受傷或重傷的求償人,則是受傷的被害本人,主要能請求的項目有:
1.醫療費。
2.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4.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
5.精神賠償(慰撫金)。
被害人死亡時,可以請求賠償之人有:
1.為死者支出殯葬費之人。
2.在死者生前,為其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人。
3.死者在法律上須扶養之人。
4.死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5.死者之繼承人。
被害人死亡時,主要能請求的項目有:
1.殯葬費。
2.扶養費。
3.被害人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被害人死亡前自己支出之醫藥費,及因傷不能工作的停業所失利益係屬財產上損害,被害人的繼承人得繼承該債權,請求加害人賠償。
4.精神賠償(慰撫金)。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