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公平性的衡量
競業禁止條款公平性的衡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08.21(89)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公布: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鑒於高科技產業中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情形越來越普遍,為使勞資雙方均能瞭解競業禁止之約定及合理限制,並為衡平雇主財產權之保障,及保護勞工之工作權及職業自由,故勞工委員將整理研擬「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內容包括競業禁止之意義,簽訂之目的,及勞資雙方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應注意事項等,以供勞資雙方簽訂競業禁止約定時之參考。
因競業禁止約定係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如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循司法途逕處理;該手冊僅為行政機關基於指導立場,撰擬該手冊以作為宣導參考之用。
另外,勞工委員會也認為,在知識經濟時代,員工為企業發展之重要資產,故為確實保障企業的營業利益及競爭上的優勢,除了與員工簽立競業禁止約定之方式外,企業應可從另一角度思考:即積極培養自己的人才,並透過良好的激勵措施,留住員工的心,以創造企業營業利益之確保,而員工願意積極投入研發,當能達到勞資利潤共享之雙贏局面。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