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在大陸(境外犯罪),罪在台灣
爽在大陸(境外犯罪),罪在台灣
不是我們愛談「性」,三字經不就開宗明義的說「人之初、性本善」嗎?但我國的法制價值觀,卻寧願性的問題在台面下泛濫,也不願台面上正視之。如同開放「博奕」一樣,即是那種「眼不見為淨的法制觀」所導致的結果。
雖刑法已將所謂的「強姦」,修法改為「妨害性自主」。若單從人民不善於解讀那些冰冷抽象難懂的法律條文做教育,似仍嫌不足。
日前,有個俗稱台灣的砲兵團(即以旅遊名義,到境外去買春的旅行團),到了大陸某地方旅遊兼嫖妓,還將嫖「未成年少女」的過程,以自拍方式預錄後製成光碟,在網路上散布。不知道,這些嫖客是不是以為「境外嫖妓不罰」?想法確實太天真了。
依照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犯罪行為,依我國刑罰法律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雖在我國領域外所犯,仍應受到我國刑法制裁。除非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則不在此限。
我國法律雖不罰嫖客,但若嫖者不查,或故意對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之接觸者,則依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仍屬犯罪行為,即使行為在境外仍得加以訴追。
上述案例,這些砲兵團的份子,將自己嫖妓的過程錄製光碟對外散布,另又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散布猥褻影像罪」。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