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警「渾蛋」、「強盜」,妨害公務?
辱罵警「渾蛋」、「強盜」,妨害公務?
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到派出所領法院公文通知書,她未依程序拿證件給志工登記,取走文件調頭就離開。員警出面阻止,女子卻怒罵「渾蛋」、「不得好死」,還騎機車撞傷一名女警。23日晚間,女子蘇○○(39歲)騎車到泰山分駐所領取法院公文通知書,依照規定,她必須交付身分證明讓志工抄錄,但她拿出身分證晃了幾下就收起來,未交給志工登記,並拿了文件就走。員警見狀追出去,要求蘇女配合志工,她拒絕並騎車撞傷一名女警小腿,還怒嗆員警「不長眼」、「有種去告我」。員警將她壓制,她還稱員警是「強盜」,大吼大叫,最後雙手被上銬,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
【疑義】
按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488號判例參照)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又刑法上之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參照)。
另縱案發時員警已經騎上摩托車要離開,該員警亦認係「正在執行職務中」,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警察之勤務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6種,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而「警察」因具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偵查犯罪等多元任務,其職務之行使除查察、巡邏、臨檢、守望等抽象維持治安之職務外,尚包括執行具體個案勤務時所實施之職務行為(如執行交通指揮、交通違規舉發,或執行搜索、逮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之警察職權行為等)。查案發當時員警丙○○在派出所服備勤職務,因長庚醫院警衛室報案稱有人在醫院急診室大吵大鬧,故丙○○聯繫正在服巡邏勤務之員警丁○○、戊○○一同即到場處理乙節,業據證人丙○○鴟x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8頁背面),且有員警丙○○、丁○○、戊○○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頁)。而本案係員警騎機車欲離開之際,被告於急診室門口辱罵員警乙節,已認定如前,是當時員警雖未正在執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賦予之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醫院安寧之職務,然其等既仍在警察勤務條例之服勤期間,且身著員警制服,並騎警用機車,在客觀上已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其等任務應回歸原依警察勤務條例所執行之巡邏勤務(其中丙○○部分,因接到醫院報案後,從備勤中出勤,故應認轉為巡邏勤務)。從而,應認被告甲○○乃對於正在執行職務之員警辱罵,殆無疑義。是被告前開所辯,尚難憑採。」肯認在案。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新北市女子蘇○○騎車到泰山分駐所領取法院公文通知書,依照規定,她必須交付身分證明讓志工抄錄,但她拿出身分證晃了幾下就收起來,未交給志工登記,並拿了文件就走;員警見狀追出去,要求蘇女配合志工(當時,派出所員警係依依法執行職務,應無疑),她拒絕並騎車撞傷一名女警小腿,還怒嗆員警「渾蛋」、「強盜」(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謂,渾蛋係罵人愚笨、糊塗的話;強盜係用暴力脅迫,強奪他人財物的人,是辱罵人「渾蛋」或「強盜」,即足以對於該員警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符刑法第140條所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要件,自得依刑法第140條妨害公務罪論處之。所以,處理事情,還是理智一點,較不吃虧。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