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褲晾一起,也算是通姦嗎?
內褲晾一起,也算是通姦嗎?
通姦的問題,其實非常難解,所以,至今除罪化的說法在社會中討論了很多年,但是,法律是代表社會的最後價值觀,罪刑法定原則,在通姦罪處刑尚未除罪前,還是很多人大膽的在外偷情,反正法律刑度「輕」,值得啦,你是這樣的看法嗎?
法界常論,通姦所保護的法益是什麼?說法各異。但無論如何,禁止通姦,就真的能保護婚姻完美幸福嗎?恐怕沒有絕對的因果。
也有人從歸責性論談起,可歸責於夫妻一方「通姦」之事由,致婚姻破綻,另一方不得不提起離婚訴訟者,在夫妻財產分配的訴訟主張上,對原告而言屬較為有利之證據;但是,如果通姦除罪了,通姦只是民事糾紛的證據之一,未來如果要請警察配合「抓姦」,恐怕單純的民事糾葛,警方就不再以刑事現行犯看待,礙難配合吧。
既然,通姦尚未除罪,我們就來談抓姦,要抓那些重點?通姦案需要什麼樣的證據才足夠?法界普遍認為除了證據外,還要考量一般人都能接受的常理,即使只有煽情挑逗的情書或是電話錄音,都可能構成通姦佐證。
過去曾出現相姦者內褲晾在一起被判有罪的案例,同樣的案例,也有法院判決認為丈夫的內褲晾在情婦家不足以證明通姦。雖然證據的取捨,法官不同,結果可能不同,但唯一見解相同的證據明確性,就是「抓姦在床、難脫其辭」。但是「真正捉姦在床的案例很少見,所以法官大多是根據常理來研判現有證據是否已夠證明通姦。」「民眾捉姦時,除了衛生紙和保險套,可記錄通姦者進入房間的時間長短,應門時間是不是延遲太久,房間是否像剛被整理過乾淨的離奇。」實務上也有人的作法是:如果捉姦者費心取得證據仍敗訴,可能尋求「公布捉姦照」等手段,取得心理平衡,這是通姦除罪化思維的負面影響。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