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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結婚時要補繳會費3萬7 」,結婚了需要付3萬7嗎?

約定「結婚時要補繳會費3萬7 」,結婚了需要付3萬7嗎?

約定「結婚時要補繳會費3萬7 」,結婚了需要付3萬7嗎?

看網站參加台中某婚友社聯誼,其中約定「如果認識交往後結婚時要補繳會費3萬7 」,聯誼4-5次後,認識一個女孩,就沒有在參加了,穩定交往中~ 而且婚友社也就沒有聯絡,如果有1天我們結婚了,需要付3萬7嗎?

解析

按「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上訴人及其父母交付被上訴人之七十六萬四千元,係包含上訴人等四人往返台灣、泰國之機票、食宿費用、台灣、泰國兩地媒人費用,上訴人在泰國之結婚開銷、聘金等一切費用,為兩造所不爭執。雖修正前民法第五百七十三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但如契約當事人業已依約定給付報酬者,依通說其給付仍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仲介費(媒人費)部分,即屬無據;至其餘部分,上訴人乃依兩造間之契約而為給付,被上訴人係依約受領,自非不當得利,上訴人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自屬無據,況上訴人亦未舉證被上訴人有何未依約行事之情,則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亦難認有理由。」分別為民法第573條定有明文及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所揭示,是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惟契約當事人業已依約定給付報酬者,依通說其給付仍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從而,參加台中某婚友社聯誼,雖約定「如果認識交往後結婚時要補繳會費3萬7 」,該婚友社就其報酬,也無請求權,但如果本案當事人,業已依約定給付報酬時,則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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