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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定義部分:
※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最低生活費: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60%。
※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
※95年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9,210元 
※95年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23,025元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八千四百二十六元)以下。
動產(包括現金、存款本息、投資、股票、有價證券等)金額平均每人在五萬五千元以內。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金額總價在二百六十萬元以內(土地金額以公告地價計算、房屋金額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以上金額標準由花蓮縣政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佈當地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調整訂定之。

全家人口成員包括
a.直系血親包含不同戶籍之父母、祖父母等及全部子女(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者,得不計算)。
b.同戶籍(同一地址不同戶號者仍屬同戶)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c.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如已死亡,應檢附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十六歲至六十五歲且具工作能力者,如無法就業時,仍應按行政院勞委會訂定之基本工資(一五八四O元)計算收入。
各項證明文件均需三個月內所開立者方為有效。
低收入戶身分以申請當年度有效,每年年底(約於十或十一月依據縣政府公告之申請期限辦理)仍應重新申請,辦理複查,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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