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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出生,誰有通報之義務?

胎兒出生,誰有通報之義務?

胎兒出生,誰有通報之義務?

按「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戶政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出生通報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接生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3條、第54條定有明文,是胎兒出生後七日內,不論得否取得完整資料,接生人均負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之義務,接生人違反前開通報義務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是接生人當應盡此通報義務,以免受罰。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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