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會頻傳,現行法律解決的了嗎?
倒會頻傳,現行法律解決的了嗎?
彰化縣員林鎮有一名游姓商人夫妻檔,涉嫌惡性倒會,照成受害者逾三百人,金額約達上億元,據受害民眾指出,游姓夫婦所起的互助會多達二、三十會,還有人說,這是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之下,社會的一個角落而已,可能還有很多互助會的受害人。聽說過「以會養會」吧,上面這個案例,可能就是這種情況,只要會首資力不足,其中一個會倒了,或是出現了危機,可能就會影響其他會的連鎖倒閉效應。
作者認為,會首有沒有資力,是互助會會員權益保障的重要參考因素,當然我們不是要主張會首一定要很有錢,但是至少會首的外債情況,例如會首是否同時身為其他互助會的會首,而會員並不知道。因此,互助會是否應該採取「公證」方式,或「認證」方式,現在不是在推動民間公證人制度嗎?應該可以參考未來的民間公證的方式,讓互助會的會首,在起會時能夠先辦理公證或認證或登記,以便讓會員了解或查詢,以做為會員參與互助會風險的參考。
很多互助會倒會之後,因為會員眾多,根本是群眾無首,意見不一,要告詐欺,錢可能還是要不回來,不告詐欺,少數會員心又不甘,急的是活會會員(還沒有標的人),因為他們也已經付出去了,但是還沒有標得會金。所以,參加互助會可以小心了,如果會員之中有很多是不認識的,甚至於連身份證字號、聯絡地址都沒有的會員,可能就是會首的人頭戶,有些會首會藉人頭戶冒標,導致最後會首捲款而逃,這種事就是互助會經常發生的事。(有關合會之規定,請參考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以下規定,學者批評是漏洞許多,無法有效解決倒會時會員權益保障的問題)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