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名牌仿品,上網拍賣觸法
走私名牌仿品,上網拍賣觸法
報載三十二歲的柯某透過熟悉管道人士安排,從中國廣東採購大批仿冒的名牌鑽錶、皮件等,走私入境,再拍照刊登詳細介紹,上網拍賣圖利,被刑事局偵九隊循線破獲,全案依涉嫌違反商標法移送檢方偵辦。
進口或販賣仿冒商品,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