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娘告妨害家庭 檢察官還清白
老闆娘告妨害家庭 檢察官還清白
張小姐原在某貿易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共七年時間,期間因為老闆娘移民紐西蘭,而留丈夫即施先生在台灣經營事業。因為張小姐是施先生的業務助理,時常與老闆因業務需要,往返國外,遂招致老闆娘懷疑張小姐因眼見丈夫多金,而妻子又不在身邊,並與丈夫在國內及多次利用國外出差的機會,發生性關係,而一狀告上法院。
案經檢察官傳喚雙方當事人,並檢視其相關證詞、↑多金多情是眾多女子嚮往的對象,卻也是桃色是非繁衍的最佳人選 證物後,認為張小姐並無告訴人(即老闆娘)所言與丈夫發生性關係之妨害家庭之行為,即以不起訴處分還給張小姐清白。
● 法律見解:
張小姐在得知遭到老闆娘提出之妨害家庭之告訴後,即委託李律師處理此一案件,經李律師與當事人詳談及了解案情之來龍去脈之後,決定幫張小姐洗刷冤屈!
據張小姐對案情的說明,日前因為張小姐與施先生之間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期間雙方曾以電子郵件對於債權債務糾紛發生爭執,甚至互罵。施先生其後以張小姐其中一封電子郵件向法院提出恐嚇罪之告訴,而張小姐也向法院對施先生提出誣告罪之告訴,但是皆經檢察官偵查後,以不構成犯罪而分別不起訴處分。而老闆娘對張小姐提出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訴,施先生亦為被告,而施先生竟向檢察官「坦承」曾與張小姐發生多次性行為,又向檢察官提出張小姐家裡擺設及「私密部位」特徵之繪圖。案經檢察官之開庭偵訊,張小姐提供證據、據實說明案情,及李律師就施先生提出之證據漏洞百出、證據力不足等撰擬答辯狀,顯示張小姐並沒有與施先生發生任何性關係,而施先生向檢察官提出張小姐私密部位之特徵也與事實不符。就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來觀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張小姐勾引施先生,而發生性關係,故難以推斷張小姐與施先生有相姦、通姦行為。
本案最終檢察官以罪證不足,無法證明張小姐與施先生有相姦、通姦之行為而不起訴處分,司法終於還給張小姐清白。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