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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經強制執行後 債權未能獲得完全清償時 應如何處理?

貸與人經強制執行後 債權未能獲得完全清償時 應如何處理?

貸與人經強制執行後 債權未能獲得完全清償時 應如何處理?

 貸與人聲請強制執行借用人之財產後未能全部受償者,依強制執行法第第二十七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如查無其他財產,執行法院會發給貸與人債權憑證,待發見借用人有財產時,再繼續強制執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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