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姣好銀行行員被騙遭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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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某業者王X慶假藉辦貸款為事由,與知名銀行的女業務員碰面,趁機強盜她皮包的新台幣二千餘元,並強行將她載往汽車旅館後加以性侵害得逞,終在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強盜及強制性交罪從重判處他十三年。
  法院的判決書指出,經營行銷公司的王X慶,因為業務上之需要,結識該名銀行女職員,見她姿色及身材姣好,於是心生邪念對她性侵念頭。王X慶就假稱要辦理貸款為由,約該名女職員外出,於是駕車與她到一處地下室停車場內,運用暴力強行取走現金二千餘元,強行拖掉她衣服,著手性侵害,完事後王員還將強盜所得剩餘部份返還她,並載她回高雄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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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強盜結合罪之規定,犯強盜罪有強制性交者,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上案中王員強行取走被害人皮包的現金(屬於強制行為、強暴),其與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遍強盜罪之要件尚無疑慮,強行取走二千一百元(取他人之物),其中一千元向汽車旅館支付費用(即是為自己所有)。另有關強制性交部分,強制的條件,是運用手銬並以膠帶限制其行動自由;關於性交部分,將該名被害人著手性侵害,一般會有醫院的驗傷單,或採集體液來證明有性交的過程。

  上案的犯罪手法,在早期時有所聞,如日前的陳金火女保險員命案,或是將房仲女性業務員,要約去看房子時,見機不可失,即馬上對被害人性侵或強盜等行為,建議有關的女性從業人員,如有這一類業務性質時,應需要有男性陪同,以免不慎成為被害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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