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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通過 傳宗接代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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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生殖法」,明文規定只有夫妻才能受術,排除非夫妻關係為受術對象。而且規定受術「須取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也就是二次同意權,每次施行手術前都要夫妻雙方同意以書面行之,為避免萬一丈夫死亡後,妻子以丈夫生前儲存的精子來受孕,或是夫妻感情不睦,其中一方意圖以小孩進行要脅的情況發生。
  此外,還訂有「外遇條款」,防止夫或妻一方利用,以人工生殖產下婚外情的結晶,只要夫妻其中一方能證明原先同意實施人工生殖,是受到詐欺或脅迫,當事人可在發現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親子之訴,但是自子女出生滿3年者,不得提起訴訟。主謀者處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犯與幫助犯的醫生等,也必須受罰。而預防藉由人工生殖法,進行人口買賣的犯罪行為,條文規定意圖藉由從事生殖細胞、胚胎買賣營利或居間介紹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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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人工生殖法」草案議題,已經爭議進行十多年未果,人工生殖法草案,在立法院3月5日初審通過的部份條文,限制人工受術生殖對象只限定於不孕症之夫妻,有重大遺傳疾病的婚配夫妻,必須排除商業行為,為無償捐贈行為者始可進行受術人工生殖。同時放寬人工生殖夫妻的年齡限制,而捐贈者之品質亦有限制年齡上限考量。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按,人工生殖法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意謂規定受術夫妻必須要雙方都同意才能進行,避免萬一夫死妻存或夫妻感情不睦時,造成爭議。可確定的是,死後取精是不可能的。另外更嚴格規範捐贈者,只能捐一次,以避免社會亂倫。

  人工生殖法第二十四條:「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前項情形,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此法案爭議多時,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終於塵埃落定。對於渴望擁有自己寶寶的不孕婦女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也可以造福真正需要的民眾。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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