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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津貼‎

托育津貼‎

開辦目的:藉由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減輕家庭負擔,增進家庭生育率。
補助時間:自97年4月起(不得追溯)
提供補助單位:內政部、各地方政府、公益聯合團體
各縣市補助單位:
1.各縣市保母支持系統(保母支持系統負責遴選系統內保母,由內政部提撥經費)。
2.遴選北縣及高市各ㄧ家托育中心(一般家庭由公益聯合團體負責遴選並提撥經費;弱勢家庭由內政部提撥經費)。
各縣市補助單位核定對象:
1.各縣市保母支持系統-兩歲以下嬰幼兒。
2.托育中心-六歲以下嬰幼兒
補助內容:
(一)保母部分:
1.補助限制: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2.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
A.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或有臨時托育需求者(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B.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或有臨時托育需求者(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3)本項補助所稱「受僱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D.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3.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
長期托育-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臨時托育-目前無任何補助。
(2)弱勢家庭:
長期托育-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臨時托育-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3)長期托育補助申請若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4.申請程序:
1.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所屬區域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
2.社區保母系統需主動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若有更動,則以各地方政府公佈為準。
(二)托育中心部分:
1.補助限制:本項補助可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不受限制。
經費有限,經評選後目前僅遴選北高各兩家托育中心可提供補助經費。
2.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
每月需平均負擔每位未滿兩歲嬰幼兒托嬰費14500(含)元以上之家庭。
(2)弱勢家庭:
A.0-6歲單親、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因就業需送請托嬰中心照顧者(需檢附相關證明)。
B.家有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就業需送請托嬰中心照顧者(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3.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
長期托育-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尿布。
臨時托育-目前無任何補助。
(2)弱勢家庭:
長期托育-補助0-2歲每位嬰幼兒每月6,000元+尿布。
補助2-6歲每位嬰幼兒每月3,000元。
臨時托育-目前無任何補助。
(3)長期托育補助申請若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4.申請程序:
1.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補助單位指定之托嬰中心申請完成就托手續。
2.托嬰中心需主動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若有更動,則以該補助負責公益聯合團體公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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