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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能否提早終止?

地上權能否提早終止?

地上權能否提早終止?

  地上權既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不動產物權的一般消滅原因,如當事人間的合意,在地上權亦均應適用。所以地上權可因當事人間合意提早終止。此外,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前項撤銷,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此處所定乃地上權設定契約的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視為自始無效,具溯及效力(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為期明確表示此項地上權撤銷不具溯及力,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將「撤銷」,修正為「終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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