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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不給錢 百姓被政府欺壓

土地徵收不給錢 百姓被政府欺壓

土地徵收不給錢 百姓被政府欺壓

  台中縣一名男子指控,他30多年的老家,共160坪的土地,10多年前遭到台中縣政府強制徵收,改成道路,但政府一句財政困難,一毛錢也沒給,後來經過抗議,縣政府回應,將以3折價補償,不過這一來一往,價格是差了800萬,男子不能接受,強調不排除要封路抗爭。
  從馬路上的黃線到房子,總共160坪,這些就是原本易先生家的土地,縣政府的公文上寫著,即使法定徵收費是公告地價加上4成,但因為財政困難,所以只得3折價賠償,換句話說,原本應有的補償金該是1160多萬,這一下變成了350萬。
  家裡的地成了大家的路,但每年的地價稅9千多,易先生可沒少繳過,過去,縣政府解釋,是他家沒有把私有土地圍起,長期讓鄰里共用,才會被認定是既成道路;強制徵收後,又遇上財政困難,沒辦法按照法定補償,不過易先生不甘心平白損失,6月16日不排除封路抗爭。

法律教室: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且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在徵收土地條例中載有明文。

  政府因公益上需要,興辦交通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此規定賦予政府徵收私人土地之依據,而徵收私人土地,對私人而言其所有權所擁有的對抗所有任何人的效力(物權的對世效)被擊破,這是基於公眾利益重於個人所有權的保障。

  所有權的對世效既然已被政府以公權力行為為土地徵收來打破,則應對土地被徵收之人予以補償,但如果政府已行徵收之事實,而未為補償之情事,人民透過一般民事法院來行追討並不可行,在民事請求權中,並不包含公權力行為,土地被徵收之人權益如何保障,實令人思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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