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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利息應否列為租賃所得?

押金利息應否列為租賃所得?

押金利息應否列為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定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第三款之規定:以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因此,民眾於出租房屋時若有收取押金即應依上述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否則漏報押金利息所得,也有可能遭稅捐機關以漏報所得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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