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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不實廣告時,得如何救濟?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不實廣告時,得如何救濟?

事業之廣告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不實廣告時,得如何救濟?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事業之廣告為不實廣告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處以罰鍰,此為行政處分。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四條第七款:「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第十四條第一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事業若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得依上開條文,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行政院接受事業所提起之訴願後,將依訴願法為一訴願決定,此種決定亦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同法第一百0六條第一項:「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二項:「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法第九十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事業若對行政院所為之訴願決定不服時,便可依上開規定,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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