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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簡易版的新娘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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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歲張姓女子與小她5歲的黃男因為熱戀結果產下一子,黃男才告知已訂婚,於是無法與她緣結成連理,張女就訴請黃男要認領他的兒子,法院審理並經DNA比對無誤,黃姓男子卻以無力扶養為由,不想要負責任,法官最後判決他必須認領。
  判決書指出,嘉義縣張女4年前在嘉義市結織黃男,95年9月中旬,她因為重感冒住院許多,他多次前往關心及探視,還贈送禮物噓寒問暖,愛護有加,於是深得張女好感。雙方因此感情加溫迅速,96年1月間他們到關仔嶺共洗溫泉發生親密的性關係。直至96年4月間,張女因身體有異,經醫院檢查後證實已懷孕三個月,當時她相當高興有愛的結晶,黃男卻說新娘不是她,同時他已與周姓女子訂婚,並不想解除婚約。從此黃男避不見面亦不接聽電話,張女受到打擊後每日以淚洗面,11月間兒子終於出生,黃男不僅完全不理,還表示他無力扶養該子,於是她只循法律途徑訴請小朋友認祖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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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上述黃男與張女因熱戀中所生產的一子,其實就法律上關係黃男必須對該名非婚生子給付扶養費,原因張女得依民法第1067條之規定,由生母或其子女提起認領之訴,在經過DNA鑑定及法院審理之後,以求確定親子關係;再者,除非黃男有同法第1118條扶養義務免除之規定,否則對於雙方所產下的一子即有給付扶養費之義務(參同法第1114條)。倘黃男經過認領之後,仍不為扶養之義務期間長達兩年,並能舉證出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進而提出更改氏姓的請求。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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