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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頂書包賞耳光 小兒告父親

一頂書包賞耳光 小兒告父親

台中市48歲的吳姓男子到前妻處探視小朋友生活情形,因為要看13歲兒子書包內是否有違禁品等,雙方在發生口角後,吳父將兒子推倒在地,並以徒手毆打並掌摑,吳兒的媽媽相當憤慨進而報警處理,經過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按依家暴法判處拘役50天並緩刑2年。
  吳父自始即坦承欲查看兒子的書包而發生口角,但兒子出言不當頂撞,才讓他失手徒手賞他兒耳光,以致他流鼻血。但卻是矢口否認有傷害事實,小朋友的監護權採共同監護方式,原本協議是第一、三週可以帶小朋友回家過夜,但是去年10月間,他去按門鈴都沒人應門,最後才知道兒子沒有去補習班上課,加上又出言不當頂撞他,他才動手的。
  惟吳兒清楚敘述當時經過,父親說要翻他的書包,兒不讓父翻於是就被打,之後兩人還爭吵,他就說父親是「兇手、騙子」;他即把書包反搶回來後,結果父親就把他推倒、打再他的腳與嘴巴。

法律教室:

  由於上述文章並無特別指出,吳子是否有取得通常保護令抑或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情形,即被依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處拘役50天並得易科罰金,故依此判斷吳子應在更早之前,即有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等情形,惟吳父並無依保護令之內容遵守,方得按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4條規定,所核發保護令之內容予以約束其行為,倘加害人(即吳父)再違反保護令所應遵守事項而未遵守,得依同法61條規定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有關吳父以摑耳光的方式及拳腳相向,僅為了要翻書包,按民法第1085條父母對其子兒有懲戒之權利,惟是否手段與目的、方法與結果應有適當平衡點,以求不要過渡的侵害子女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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