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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販賣盜版光碟及CD問題

少年販賣盜版光碟及CD問題

一、違反著作權法
  每當步行在一些人氣比較集中的夜市時,常看到有些攤位是由青少年擺設,做為盜版CD、VCD等光碟之販賣,而這些攤位的背後大都有一個專事盜拷的集團在操縱。這些不法集團知盜拷及出售這些盜拷光碟片,屬於犯罪行為,有被執法機關查獲的危險,他們也知道青少年在刑罰上享有特殊的處遇,因此,就用金錢誘使青少年替他們銷售,自己隱身幕後,一旦案發,由少年承擔刑事責任,自己則逃亡了事。而那些被抓的青少年將可能被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如可以證明係純粹被利誘而為銷售的話,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也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光碟管理條例之制定
  未經許可製造預錄式光碟之行政罰及刑罰依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光碟管理條例」,將以嚴刑重罰查禁盜版光碟。未經許可生產光碟者,若經查獲,第一次罰款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處罰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三次累犯將處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新法對光碟生產的管理,區分為有內容物的預錄式光碟和空白光碟。廠商生產影音光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等預錄式光碟時,必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獲得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是故,若青少年一起加入從事製造盜版光碟及CD之不法集團,亦可能會遭以光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定科處行政罰及刑罰。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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