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媽的煩惱 扶養費與姓氏更改
小羽和前夫在2001年離婚,離婚後原本娘家留給小羽的房子用來被前夫抵押貸款,離婚後房子被法拍、先生欠朋友的錢也都是小羽在返還,但都沒有留下證據。家中兩個兒子都是由小羽扶養,大兒子現在二十四歲從母姓,小兒子二十歲也想改成母親的姓氏。小孩的生活費是否可向前夫追討?及孩子要更改姓名是否向法院聲請?
法律教室: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孩子監護權及扶養費都是重要爭點。
協議書中未註明孩子的扶養費由誰負擔,但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責任,不因誰有監護權就要誰養,父母應各負一半扶養費,如有約定就依約定。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民法第179條前段,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姓氏之更改:
兒子想要改母性,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原則上孩子想要更改姓名須經過父母的同意,但第1059條第5項規定,父母離婚且有事實足認子女的姓氏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時,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為母姓,成年後子女可自行到戶政事務所更改。
◎請求償還債務:
前夫將小羽的房屋抵押貸款使用,和朋友借貸金錢,房屋已被法院拍賣掉,債務部份都是小羽在還款,未留下還款證據,但匯款的單據可保留拿此當證據,向法院提出前夫請求代償債務給付告訴。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