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探病危父超速 免罰確定
苗栗縣竹南鎮謝姓男子去年因父親在台北市住院病危,開車北上趕赴醫院探視,行經福爾摩沙高速公路時超速,被罰3000元。他不服,向苗栗地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法官蔡志宏認為,謝男因急著要見病危的父親不得已才超速,處罰未免違反人性,裁定不罰,苗栗監理站未抗告,全案確定。
謝男去年10月10日上午10點多開車從竹南北上,行經福高北上110.9公里處,車速較規定的速限110公里,超速了16公里,被警方舉發,苗栗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謝男聲明異議指出,當時父親在台北市聯合醫院住院,因接獲院方的病危通知,心繫父親病情,急著趕赴醫院,不慎超速違規,實在情有可原,請求撤銷原處分,他並檢具醫院發出的病危通知單影本,通知時間為去年10月10日上午10點,謝男違規時間為10點19分。
法官蔡志宏審理後認為,謝男超速違規雖是事實,但他因至親病危,命在旦夕,必須趕赴隨侍在側,否則父子恐將陰陽兩隔,可說分秒必爭,在此情況下不慎超速違規,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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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的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也因此,本案例中,謝男因收到醫院發來父親的病危通知,緊急北上趕赴探父卻被逕行舉發超速的情況,因為超速罰鍰只有3千元,符合前述3千元以下罰鍰的規定,不論是當場被警察攔停、告發,還是逕行舉發,都可以情節輕微的理由,依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必加以處罰。
一般違反行政法的行為,也都只是行政罰鍰,基於行政事務繁雜,對於違反行政法的情節輕微行為,授權行政機關依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處罰,如此以糾正或勸導方式,來替代罰鍰,既可發揮導正效果,也能達成行政目的,和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本案新聞中謝男的情況,如果行政違規,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開罰,固然增加國庫收入,相對也會招致更多的民怨。法律也不外人情,法官的免罰裁定,在生冷剛硬的法條下,符合人性的執法,更能贏得民眾的信賴。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