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拋家棄子 男老中風卻告子
新竹縣一名王姓男子中風住進安養院,王姓男子指控子女惡意遺棄,讓他晚景孤單淒涼;王姓男子的前妻卻替孩子抱不平,泣訴說20年來全靠她一人養家,前夫吸毒嗜賭,兒女在困苦中成長,王姓男子從未負擔家計,好不容易翰前夫離婚,現在兒女反被控告遺棄。
縣府社會處社工說,54歲的王先生因中風生活無法自理,但負有扶養義務的子女不予理會,所以由社會處依「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替他爭取相關權益。
法律教室: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5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法第1118條之1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就因如此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刑法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
我國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刑法第294條則有遺棄罪的規定。但是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曾經遭受父母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或扶養費,形同在傷口上灑鹽,非常不公平。
因此法務部表示,鑑於現行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利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仍須負擔扶養義務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為回應與情殷盼,因此有了民法第1118條之1的出現,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再者配合上述民法修正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法務部另提出刑法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在於無自救能力人對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曾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負扶養義務人未對無自救能力人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