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代父職 法院判父應賠償
桃園的張先生長年兄代父職,獨力照顧腦性麻痺症的弟弟,一做就是19年,近期得知失聯的父親在台北另組家庭,有房子有積蓄,卻不盡父職,無奈的張先生只好控告66歲的父親。
台北地院昨判張父應支付「代扶養費」117萬餘元給張先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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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因,即無義務的意思。
不當得利則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的權利和利益。
本案例中,當事人的弟弟沒有子女,所以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父母,應由張父全額負擔,當事人應是第三順位的義務人。所以,張先生並沒有義務幫弟弟負擔如此龐大的醫藥費,故法院以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判張父應該全額支付。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