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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少女上床 甫脫褲遭逮

與未成年少女上床 甫脫褲遭逮

  現年20歲的許姓男子2度與年僅15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第3次與少女上床前,才剛脫下褲子,即遭少女父親與警方闖入房內,逮個正著。

  檢方偵查後,今天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許男,求刑5年半。

法律教室:

案例中被害人的年紀僅15歲,屬於未滿16歲之人,而該男子係得被害人之同意後而為性交之行為,主觀上應該知悉被害人之年紀,故成立刑法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針對就算得被害人同意,卻仍需處罰,立法理由上係考慮到未成年身心健康之保障,未成年人對其性自主之自由無同意之能力所致。

過去舊刑法採連續犯,亦即連連續數行為,犯構成要件相同的罪名。修正前的刑法規定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後95年7月修正刑法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以符合刑罰公平的原則。

而許姓男子與少女因網路結識進而於6月初及6月底分別3次進行性交,由於時間空間上皆沒有密接性,不屬於接續犯,應認定為三個行為,並成立3項罪名,分別是2個刑法227條第3項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與未成年人性交未遂罪,檢察官具體求處5年6個月。


◎名詞解釋
 接續犯:接續犯係指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反覆實施同性質之行為,且各行為之實施在時間、場所上極為密接,於行為人主觀或社會觀念上,將其視為一個犯罪行為之數個動作而已。詳細解說請參考:接續犯。一罪一罰:即表示每一次犯罪皆應裁量一次刑罰,每件犯罪事實獨立認定,並獨立懲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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