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少女 老頭遭起訴
現年62歲的江姓老翁,因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結識15歲被害少女的奶奶。今年5月底,老翁得知少女在學校,受到不平等待遇後,他便協助少女向蔣姓立委陳情。陳情書繳完後,江姓老翁載少女回家,眼見少女家裡別無他人,老翁便潛入少女臥房內,意圖性侵。由於少女不斷抵抗,更拿起電話說要報警,老翁才罷手,並拿100元當封口費,但被少女拒絕。最後,老翁一離開,少女趕忙打電話報警。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強制猥褻罪把江姓老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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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偵查時,江姓老翁坦承犯行,也知道少女未滿16歲。據少女的奶奶表示,案發後,少女的情緒常常不穩定。檢察官認為,老翁明知是未滿18歲的少女,還意圖性侵,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和兒少法的規定,對江姓老翁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刑法第224條規定中,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指該條文所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妨害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
◎而所謂「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而言,如果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ㄧ種動作,即不得稱作是猥褻行為。
◎加重其刑是依據刑法第57條之規定加以審酌。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