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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非常上訴的主要目的是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的適用,且具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的作用。所以用原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而不審理事實問題。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而請求救濟,則是再審,不屬非常上訴之範圍。

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認為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各級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如發現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應提出意見書,連同案卷及證物送請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收到上訴書不經言詞辯論,以非常上訴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

非常上訴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份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份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另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六編 非常上訴  §441

第441條(非常上訴之事由及提起權人)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442條(檢察官之提出聲請意見)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444條(非常上訴之不經言詞辯論)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445條(最高法院調查之範圍)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394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446條(非常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447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第448條(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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