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與貪心的對比
案例:
最近一段日子裡,各種媒體紛紛報導多件拾金不昧的新聞,不過,每出現一則拾金不昧的美德,同時都會出現一則近期發生的拾金但非不昧事件作對比,用來突顯人性光輝。將報上最近所披露的拾金不昧事件,略加統計就共有十件之多,拾獲的現金數額自新臺幣一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也有日籍人士遺失的皮夾,內有日幣一萬元。拾獲錢財送警招領的善心人士身分,各行各業都有,也有學生與失業男。最令人稱道的莫過於桃園縣一位袁姓拾荒男,九十九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在中壢市撿獲一個包包,內有現金十一萬元,刮刮樂獎券及存摺財物價值在新臺幣二十六萬元。難得的是這位拾荒男每天辛苦做資源回收只能賺二百元,看到包包內有這麼多現金並不動心,在現場等了十多分鐘不見失主現身,才將包包送到派出所招領。警員依據包包內資料通知失主經營投注站的唐先生到場,失主到達後檢視財物分文不少,拾荒男也不表明索取酬勞,讓他感動得直掉眼淚,包一個六千元紅包給拾荒男,他還堅決拒收,認為撿到財物歸還原主,是做人應盡本分,經過多人勸說,才勉強收下。
由這件拾金不昧的事件,引出另一宗也是拾金事件,但後者卻招來多人冷諷熱嘲。這件拾金事件發生在拾荒男善行五天前,臺北縣有一位財經法律系畢業的小姐,撿到家境不甚寬裕的婦人遺失的二萬一千元,這位小姐知道遺失現款的婦人家境不好,仍開口要依民法規定給予十分之三的報酬,而且還表示要行使民法上的留置權,後來雖如願以償,卻引發社會不滿聲浪。不久以前,南部一所大學法律系的學生,撿到同校學妹註冊費四萬元,祭出六法全書,開口要求三成報酬,否則免談,幾乎讓遺失註冊費的學妹註不成冊,也引起各方指摘。
另外一則善心與貪心對比的新聞,發生在九十九年十二月間的臺北市,一位低收入戶葉姓老阿伯,因為過年需用,到銀行和郵局領出僅有的三萬八千元存款,再向友人借到三萬元,將錢塞進外套口袋內騎著腳踏車往家中走。邊騎車錢邊往外掉,一對騎著機車的男女跟在腳踏車後行駛,看到錢往外掉,連忙下車撿錢,撿完一段又再趕上再撿。不過旁邊也有善心的一男一女幫這老阿伯撿錢,撿到兩萬元後騎車趕上老阿伯將錢還給他,並告訴他其餘的錢都被人撿走了,老阿伯才知道掉了錢,連忙到鄰近的派出所報案,警方調出沿途監視器一看,果然有一男一女在路中忙著撿錢的畫面。經過了十多天,還沒有這對男女將錢送交警方的消息,想必是他們鐵了心,要將撿到的錢據為自有了!
解析:
撿到他人遺失的財物,該如何處置?現行的民法與刑法都有規定,先就民法的規定來說,民法是將這些被人撿到的財物,稱之為「遺失物」。民法上所稱的「物」,是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不動產都有一定的定位,不可能被人遺失,所以成為遺失物的物件,只限於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又遺失物必原屬於他人所有,並非是無主物,撿到無主物在民法稱為「先占」,是另一種法律關係。所以遺失物的定義,是指:他人所有的動產,由於不小心而失落,脫離了原主人的占有,便成為遺失物。這時遺失物的主人,並不是當然就喪失遺失物的所有權,必待遺失物的拾得人履行了民法所規定的一定義務,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原所有人的所有權才告喪失。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有通知或報告的義務;「通知」,是指拾得遺失物的人,知道遺失物是什麼人所遺失、或者知道遺失物是何人所有,而且握有地址或電話號碼,就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前來領回遺失物。自己不通知,或者不清楚是何人所遺失,應該從速將拾得物的經過,報告當地的警察、自治機關,並要將拾得物一併交付保管。如果是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遺失物,也可以報告這些場所的管理機關、團體,也要將拾得物交給這些單位保管。受理報告的機關,機構、團體要用快速方法,在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有受領權人領回。
遺失物拾得人自行通知或者接受遺失物保管的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團體在招領的通知或公告後,受領權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送交警察或自治機關。警察或自治機關如認原招領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依第八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得再為招領的通知或公告。
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受領權人出面認領,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在通知、招領及保管的費用受償後,要將遺失物歸還失主。無人認領時,依第八百零七條規定,遺失物即歸拾得人所有。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物的價值十分之三;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的報酬。此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的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遺失物的事實者,不但不能請求給付報酬,還要負起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的刑事責任,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善心人士拾得遺失物歸還失主,對失主來說,可免去失物的痛苦。而拾得人必須無私地履行一定義務,才得請求報酬,法律如此規定,無非是鼓勵社會大眾多做拾金不昧的好事,讓我們社會,一片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