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被糾正飆國罵 1字代價1萬
基隆港務警察局台北分駐所李姓警員前年執勤時,被翁姓主管發現他偷玩手機,他不滿被糾正,當場怒罵4字髒話,被一狀告上法院,他辯稱「我是對天空發洩」,仍被判拘役20天,民事部分還得支付5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姓警員去年8月某天傍晚於台北港管制站值守望勤務時,拿出手機把玩,未落實人車檢管,翁姓分駐所長發現,立即上前勸誡指正。
他不滿被糾正,反問「你有看到嗎?」翁姓所長回「你有辦法拿手機照我,就表示你就在玩手機」,雙方因此發生口角,李員當場怒罵4字髒話,直說「我拿出來也不行」。
翁姓所長認為周遭還有其餘值勤同仁,覺得名譽遭到損害、羞辱,依妨害名譽罪嫌告上法院,附帶民事賠償。李員庭間辯稱,只講一個「幹」字,沒有侮辱的意思,「我只是對天空發洩情緒」。法官審酌,李員不滿糾正,口出侮辱之言,犯後也曾向所長表示歉意,但雙方遲遲沒有達成和解,判拘役20天。
翁姓所長事後要求50萬元精神賠償金,但李員認為金額過高無法負擔。民事庭法官也認為50萬元過多,判李員須付5萬元。一個髒字代價1萬多元,令他後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