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 雙方保障不靠譜
不定期租約 雙方保障不靠譜
聽說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比較有利,那我跟房東在訂定契約的一開始就沒有說明租屋期限,這樣房東是不是就不可以隨意收回房屋?
法律評析
「不定期租約」的定義為「若房屋租約超過一年,同時沒有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房客繼續使用房屋,在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就稱為『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注意事項:
◎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未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則為不定期租約。
◎若租約到期而沒有另外訂定新約,則契約自動從「定期租約」轉換成「不定期租約」。
◎房東若欲收房屋,則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可收回房屋。
◎房屋出售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新房東可要求房客搬離。
不定期租約下房東收回房屋條件: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作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