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拒絕證言權」, 妻女拒證言 家暴男緩起訴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底因家暴被妻子提告,其妻事後反悔,家人也不願捲入紛爭或鬧革命,偵訊時均行使「拒絕證言權」,使得檢方只能依據陳妻警詢時筆錄和陳男自白調查,增加辦案難度。
檢方表示,檢察官傳喚民眾出庭作證,只有職掌國家機密的公務員、被告親屬、特定職業(律師、醫師、牧師和會計師等)或有共犯關係者才能行使「拒絕證言權」;律師也指出,行使「拒絕證言權」並非所有問題都不用回答,除可能會陷自己於不利或入罪的內容,關於其他案情還是得交代。
陳姓男子(47歲)去年12月某日因服藥過量導致脾氣暴躁,徒手將妻子毆打成傷,還持水果刀恐嚇「要死一起死」。妻子驗傷報警處理,事後反悔想撤告,但因為家暴是公訴罪,無法撤回。
偵訊時,陳妻和女兒都行使「拒絕證言權」,不願證明動手經過,還好陳男坦承犯行,檢方認為犯罪事實明確,但考量他取得妻子原諒,而且妻子又拒絕作證,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
部分檢察官表示,民眾行使拒絕證言權,有時會造成案件盲點無法突破,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一案,就有許多證人以國家機密理由拒絕作證,使得偵辦困難重重。另外,曾有檢察官懷疑詐欺案是律師在背後下指導棋,雖然傳喚到案,但對方行使權利,什麼都不說,使得案情陷入膠著,只能從其他方向著手,繞了一大圈才把資料蒐集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