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腫瘤小於2公分 防癌險竟拒賠

腫瘤小於2公分 防癌險竟拒賠

王姓女子十五年前向某人壽公司買防癌險,前年驗出罹患直腸惡性腫瘤,申請初次罹癌保險金,卻被以腫瘤小於二公分算良性、不符契約「癌症」定義而拒賠。士林地院認為,沒規定惡性腫瘤必然大於兩公分,病理切片檢查為惡性,判決壽險公司要給付理賠金八十八萬元。

王姓女子二○○○年購買「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約定生效後初次接受醫院或醫師癌症篩選或病理檢查確定罹癌可獲保險金。前年王女到雙和醫院健檢,被告知大腸有異物,她再到台大醫院做內視鏡黏膜下剝離術,異物切片判定是直腸惡性腫瘤。她以為早年購買的防癌險「派上用場」,申請理賠卻被拒,氣得提給付保險金訴訟。

壽險公司認為,她得的是大腸類癌,腫瘤沒超過二公分,也沒侵犯肌肉層,算良性腫瘤,不符合契約「癌症」定義,且應以病理學檢查確定為證明方法,不是由主治醫生自行認定,無義務賠償。

士林地院調查,台大兩名胃腸肝膽科醫師都診斷王女罹惡性腫瘤,病理切片檢查結果為「MALIGNANCY(惡性)」;王姓名醫也到庭作證稱她的腫瘤會移轉,且侵害正常細胞。法官認為王女患的直腸惡性腫瘤具不能控制生長、擴張特徵,按衛生福利部歸類屬於「癌症」。

壽險公司再引用某醫學中心九年前一則給法院的函釋說「『直腸類癌』未意味良性或惡性」,並指腫瘤「通常」大於二公分或有侵犯其下的肌肉層,才特別稱為「惡性直腸類癌」。但士院認為「通常」不是「必然」,保險公司的說法不足採信,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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