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和女鬼共事一夫」,合意解約但拒還聘金?
不願「和女鬼共事一夫」,合意解約但拒還聘金?
蔡姓女子和未婚夫訂婚後悔婚,她說未婚夫曾冥婚,她不願「和女鬼共事一夫」,也拒還已收的100多萬元聘禮,1審判蔡女需還100多萬聘金,她不服上訴,還要求男方要給她300萬元精神慰撫金,2審法官昨天判她敗訴,需返還聘金,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女前年6月在網路上認識吳男,2人交往3個月後蔡女懷孕,男方提親,協議大聘120萬元、小聘22萬、喜餅代金26萬、答謝母恩紅包6萬元。 蔡女說,訂婚前,男方帶她到高雄祭拜他冥婚對象,回家途中,她告訴男方,以前都不知他冥婚,如果她嫁給對方,覺得好像是「2房」,想解除婚約。 2人後來解除婚約,蔡女退還小聘22萬元,之後以精神受挫、胎兒流產為由,不願退還其他金錢,男方告上法院。吳堅稱訂婚前,蔡女早知他曾冥婚,事後悔婚,還和他人結婚,2人是合意解除婚約,應還聘金。 2審法官指出,蔡女訂婚前已知對方曾冥婚,仍決定要和對方結婚,依社會觀念,就算男方曾冥婚,也不應以此為解除婚約重大事由,2人婚約已解除,就應返還因婚約而贈與對方的財物(聯合報102年9月6日報導:悔婚拒還百萬聘金 2審敗訴)。
【疑義】
按民法第976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又民法第979-1條也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是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民法第976條第1項所定重大事由者,他方得解除婚約;又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只要是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另冥婚又稱配骨、陰婚、鬼婚、靈婚,是一種民間習俗。訂婚後的男女雙亡,或者訂婚前就已夭折的兒女,父母處於疼愛和思念的心情,要為他們完婚,就是冥婚。另台灣民俗文化研究室(靜宜大學中文系)亦云「台灣冥婚習俗雖然神祕詭譎,荒誕離奇,但基本上這是一種「女有所歸」思想的呈現,父母不願見到亡故的女兒沒有歸宿,將來無人奉祀,因此縱使亡故都要幫她找到一個永遠的歸宿;無論生前死後,父母對兒女的愛永遠不變,這份倫理親情、親子之愛才是冥婚背後所代表的意義。」。可見,當事人有冥婚,甚難構成民法第976條第1項所定重大事由,惟民法第979-1條係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並非以須有民法第976條第1項所定重大事由為其要件,只要同時符合(一)須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二)須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等二項要件,當事人之一方,即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2人即合意解除婚約,蔡女自應退還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但男方如有惡意隱瞞曾冥婚之事實,那男方要求退還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是否有違民法第148條第2項所定之誠實信用原則呢?值得思考研究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