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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神隱、媳改嫁,阿公爭監護權?

兒神隱、媳改嫁,阿公爭監護權?

兒神隱、媳改嫁,阿公爭監護權?

台東縣黃姓男子和結婚3年的妻子生下1子後離婚,隨後離家出走13年,他的前妻也改嫁,2人對孩子不聞不問,社工訪視發現祖父母代子育孫,因非監護人,許多事情無權作主。日前黃父乾脆向法院聲請剝奪兒子和媳婦的監護權,以便能全心照顧。社工表示,黃姓男子1997年和前妻游姓婦人結婚,1年後生下1子「阿泓」,2000年就離婚,黃姓男子隨後離家出走迄今未回,遊姓婦人事隔2年後也改嫁,2人的親生兒子就丟給黃父照顧。黃父說,幸好法官很明理,同意剝奪他兒子、媳婦的親權,改由他監護。「不知道可以照顧多久,但我會盡力。」黃父表示,他目前有工作、有收入,家境雖不富裕但生活穩定。

疑義

按有關未成年人之監護,民法係規定在第1091條以下。其中與本案較有關者,為民法第1094條第1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第3項:「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第1094-1條:「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鴐鶹C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等相關規定。

即本案阿公要優先爭孫監護權,須同時符合(一)須為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者(二)須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事實(三)須為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等三項要件,始能實現其願。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台東縣黃姓男子和結婚3年的妻子生下1子後離婚,隨後離家出走13年,他的前妻也改嫁,2人對孩子不聞不問,似乎符合前開第一項要件;本案阿公目前有工作、有收入,家境雖不富裕但生活穩定,似乎也符合前開第三項要件,至於是否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事實?是否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也爭孫監護權?則未明?如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事實,那本案判阿公爭到孫監護權,尚屬有理。

但如無與未成年人同居之事實,而且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也爭孫監護權,那本案判阿公爭到孫監護權,則尚須釐清由該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取得監護權,是否有不符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之情形?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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