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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欠繳管理費,管委員也不催,怎麼辦?

住戶欠繳管理費,管委員也不催,怎麼辦?

住戶欠繳管理費,管委員也不催,怎麼辦?

公寓大廈住戶不繳納管理費如何處理?市府工務局3日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住戶積欠管理費已達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一定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支付命令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工務局指出,市府不斷接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民眾陳情說,有一些住戶只想「享權利而不盡義務」,不按時間繳交管理費,甚至對管理委員會催繳動作也置之不理,讓管理委員會無可奈何。更糟的是,有些住戶原本按月繳納管理費,卻因管理委員會不向欠繳管理費住戶催繳或知道催繳也沒用,覺得有失公平正義原則,有樣學樣,開始也不繳納管理費,惡性循環的結果,造成公寓大廈事務無法維持正常運作,有些住戶欠繳管理費甚至長達10多年。工務局表示,為避免住戶欠繳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在住戶繳納管理費時須開立收據或製作表格請住戶簽名或蓋章,並將資料保存妥當。當發生住戶欠繳管理費之情形發生,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寄發催繳單並限期繳納,限期不繳納者,拿著欠繳證明向法院訴請支付命令強制要求繳納,不要姑息住戶不法行為,這樣管理委員會才有足夠管理費管理公寓大廈又能保障住戶權益,公寓大廈才能有一個安全且清潔的居住環境,同時因為管理委員會的積極作為,也使得建築物於買賣時增加附加價值,可謂一舉數得 。

疑義

按積欠管理費之處理,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固得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第22條:「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之規定,為處理之依據。

惟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故不催告或催告無效,以至於公設停擺或不積極維修,而發生傷亡事件者,也常屢見於報章雜誌,那就此,怎麼辦?

就此,可將積欠管理費之催告事項,做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此事項,實務上,尚非難以達成決議之事項),以利管理委員會執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參照);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而顯然影響住戶權益時,那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就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之規定,處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亦得連續處罰之)。

當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前開情事,利害關係人當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併予敘明。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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