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偵查組」如何組成?設置於何處(機關)?職司何種案件之偵查、起訴?
「特別偵查組」如何組成?設置於何處(機關)?職司何種案件之偵查、起訴?
一、 特別偵查組制檢察官6人以上15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專業人員協助偵查。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法院組織法第62條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同法第66條之1限制。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 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 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 特殊重大貪瀆案件、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