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
是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跟侵占遺失物的罪名區別最大的判斷,是失主他報案時是竊盜還是遺失物,如果是竊盜那麼失主應該知道自己的物品仍放置在何處,只是仍舊無法順利向場所附近的人協助尋找到物品,也就是物品被偷走了。若是遺失物,那麼代表失主已無法確切描述物品放置何處,僅是弄丟了,也就所有人對於遺失物已不知遺失於何處,該物品脫離本人的持有。如果行為人觸犯的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也就是拾得人沒有依民法規定通知所有人、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一併交存拾得物。那麼僅處以500銀元的罰金,也就是新台幣1500元。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