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強制工作?
前幾天的新聞報導:新北市有一位四十多歲的喬姓婦人,去年六月間到新北市鶯歌區一家鍋貼店消費,點了一碗酸辣湯和鍋貼,在進食間趁店員不注意的時候,將自已帶去的死小蟑螂,悄悄地放進酸辣湯裡,然後就開始演戲,大聲喧嚷湯裡有異物,店員過來一看,湯中果然有一隻「小強」的屍體在載沉載浮,這時喬姓婦人便露出真面目,要店家賠償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否則要向衛生局檢舉,並請媒體前來採訪。店家對自家店中的衛生雖然有信心,但當下湯中有死蟑螂也是事實,一時間又提不出反證證明是被誣賴的,為了維護商譽與害怕營業受到影響,只好忍氣吞聲賠錢了事。
店家賠錢後並不甘心,認為事有蹊蹺,其中必定有詐,調閱店內的監視錄影帶後,果真發現喬姓婦人在酸辣湯中偷偷自行加料的鏡頭,便向警方控告喬婦詐欺,喬婦便因這件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確定。喬婦雖然將即入獄服刑,卻不悔悟,仍舊用死蟑螂作為道具,以相同手法施詐歛財,自去年十二月四日至二十三日短短二十日間,在新北市的鶯歌區、樹林區七家85度C咖啡分店,與桃園縣一家飲料店,點用珍珠奶茶與布丁,乘機搬演她拿手的「死蟑螂秀」,這些店家遇到這位故意找渣的女奧客,在有理說不清的情形下,都自認倒霉賠錢了事!先後用這方法詐得現金一萬多元與一盒鳳梨酥的禮盒。後來是這家咖啡店的總店發覺所屬分店一再傳出相同的「小強」事件,認為應是有人故意詐財,便報警查辦,結果查出都是喬姓婦人自導自演的詐財手法,日前檢察官已將喬姓婦人所有行為提起公訴。少見的是在起訴書中直指喬姓婦人在同樣案情已被法院判刑確定,仍繼續行詐,足見惡性非輕!除具體求刑請法院判她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外,還要求法院對她宣告強制工作。
喬姓婦人多次行騙行為,未來應該接受那些刑罰的處罰,法院自會公平審判,這裡不予論斷,只對檢察官為什麼會聲請法院對她宣告強制工作,以及強制工作的意義,就法律的規定來說明。
強制工作是刑法總則的保安處分章眾多項目中的一種,說到保安處分,就得先說明保安處分的意義:近代各國的刑事政策,都以防衛社會安全,改善犯人本質,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為目的。完善的刑罰制度固可以促使這目的的達成,但光是依賴刑罰仍難消弭犯罪,因為造成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犯罪者,是缺乏智能所造成,這些人終日渾渾噩噩,是非不分,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為是犯罪;有的是因怠惰成習,不事生產,好吃懶做的結果想要維持一定的生活,最容易取得金錢的手法便是犯罪;有的犯罪是因為嗜好癮癖而導致,像毒癮、賭癮與酒癮,都需花費大把金錢,兩手空空者為了滿足癮頭,只有鋌而走險去犯罪。這些人雖因犯罪而判刑,由於癮頭未除,刑滿釋放以後又會因癮而重蹈覆轍,對這些特定的人,必須分別予以適當措施,導正他們的不良習性,才不致再犯,這些適當措施便是在刑罰以外,另再施以保安處分。保安處分在國外立法例上,有一元制與二元制之分,採一元制者是將刑罰與保安處分二者合而為一,採取這種制度的刑罰必須採用不定期刑,法院對被告為有罪的判決時,並不宣告刑期,被告的刑期該長該短,是由執行機關來決定,犯人經短期的執行已將惡習或非行除去,就可將犯人釋放。如果犯人在執行期中,仍然頑愍不化,不適於重返社會生活,可以繼續監禁執行,必待犯人的本性,獲得徹底改善,不致再為害社會,才會獲得釋放。採取二元制的國家,是將保安處分與刑罰分別立法,以刑罰擔綱懲治犯罪的主要任務;刑罰難以達成的任務,則由保安處分接棒執行,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捍衛社會安全的大任。
我國的保安處分制度,是採取多數國家所採用的二元制立法,在刑法總則中訂有保安處分章,但其機能與刑法完全不同,強制工作便是保安處分章中眾多處分項目的一種。檢察官聲請法院對喬姓婦人宣告強制工作,法條的依據便是刑法第九十條,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由上述強制工作的法條內容中,可以清楚看出保安處分與刑罰的區別所在;刑罰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才能受到刑法或其特別法的處罰。同樣,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雖必須也有法律的明文,但針對的行為不必都屬犯罪,祇須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態樣就可以。像未滿十四歲的人犯罪,刑法規定行為不罰,所為的行為就不是犯罪,但仍可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施以感化教育的保安處分。
檢察官為什麼要對喬姓婦人聲請強制工作,新聞報導中沒有詳細提到聲請的理由,但強制工作是以有犯罪的習慣與遊蕩或懶惰成習作為要件,必然是認為已具有其中之一的要件。就喬姓婦人在二十日內作案八次來看,指她有犯罪的習慣,非無道理,而且每次都是「盈盈美代子」去泡咖啡店,指是遊蕩成習,也不過份,未來如果真的要接受強制工作,過的日子可就有天淵之別了!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