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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可廢矣

通姦罪可廢矣

通姦罪可廢矣

唐玄宗的兒子壽王有個妃子,長得沉魚落雁,唐玄宗索幸把這媳婦納為自己妃子,於是歷史上有了楊貴妃。康熙皇帝有個姑媽,只長其五歲,頗有姿色,康熙亦封其為妃,即為淑妃。歷史上清明聖君,好色亂倫者,所在多有,更別提昏庸之流了。在古代,男人三妻四妾,非僅不被非議,甚且被認為是有能力的表現。即便現代,所謂企業家之流,藝術家之流,有個小老婆,養個情婦,亦是稀鬆平常之事。所以,自文化以觀,中華民族從來就不會在男女問題上,對男人課以嚴苛的道德標準,即便不乏處罰之例,也處罰的是女人,不是男人。男人可以在白天義正詞嚴地指責別人通姦,卻不妨礙他晚上上酒店和別人通姦。

世界上有那些國家有通姦罪的規定?中東的回教國家,非洲的落後國家,當然,還有我們台灣!至於先進國家,無論美國,日本,德國,英國……,幾乎找不到還對通姦罪處罰者。您若要問中共的情形,我可以告訴你,自一九八0年起,中共就已經不再處罰通姦行為了。我們實難自誇我們的道德觀念,優於世界上其他先進國家,也不能說先進國家人民喜歡通姦,鼓勵通姦,所以不處罰通姦。如果人家都不處罰,甚至連中共這種極權國家都不處罰,則在思辨之前,即可得一答案:我們鐵定是太泛道德了。

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第二八九條及中華民國舊刑法第二五六條(都是民初的法律)即處罰通姦罪,但只處罰「有夫之婦」,即只處罰通姦的女人。我們現在的刑法第二三九條則不分男女,只要通姦者皆犯通姦罪,不過,男人們還是照常嫖妓,大家可曾聽過那個老婆把嫖妓的老公告通姦罪的,若有,這老婆大概也會被認為不識大體,乃潑婦之流。到頭來,通姦罪仍是處罰女人,不是嗎?

世界各國,之所以不處罰通姦罪,絕不會是沒有理由的,人家的道德也絕不會比我們不高尚。首先,我們看看通姦罪要保護的是甚麼?保護婚姻制度,不是嗎?然而通姦判刑,通常只會加速婚姻破裂,而且往往使兩個家庭都破裂。通姦罪判刑確定,通常也只判個三個月,得易科罰金,處罰如此之輕,但後遺症是如此巨大!夫妻間感情生了問題,或有出軌的問題,這應是道德層面的問題,法律介入只會使問題更複雜,例如老婆為了報復老公而找牛郎,沒想到被跟監,被老公告通姦。老公雖然也通姦,但只要不被抓到,就沒事,所以,這就演變為有經濟優勢的人,請得起徵信社,容易告得成,反之,則告不成。以通姦罪保護婚姻制度,恐怕陳義過高,並無法達到目的。其次,我們看,通姦罪處罰的是甚麼?婚姻外的性行為,不是嗎?我們的法條上可沒說通姦一定要有感情,只要有婚姻外的性行為,即可處罰,所以,通姦是在處罰婚姻外的性行為這種行為。不過,許多男人時常嫖妓,他們可曾認為自己犯甚麼罪?社會一般通念上,也不至於對嫖妓的行為苛責,因為,男人好色,古今中外皆然。既然如此,為甚麼又要處罰?顯見這只是披上道德的外衣,而以婚姻外性行為為處罰的客體,實際上是在處罰感情的出軌!然而,感情出軌有必要以法律相繩嗎?是不是男女朋友分手也要被規範一番,以鼓勵「感情不出軌」這種良好的美德?再就社會實際面而言,通姦事件太多了,有必要為了這種微不足道的小罪,耗費眾多人力物力於上,而終究得到一個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而家庭仍不免破裂的結果嗎?所以,無論從法益的保護面,處罰的行為面以及實際的執行面上,均無法提供通姦罪合理存在的理由。

既然通姦罪並無合理存在之理由,為何我們還保留這罪?這就是泛道德力量之可怕,無論執政者或衛道者,皆可以這種道德教條,彰顯自己的道德情操,並謀求利益(例如假道德之名,散布通姦影碟,美其名為揭發犯罪,實則是在販賣色情光碟)。在個人看來,以別人通姦事,大加聲討,視其為大罪者,若不是頭腦昏沌的老學究,就是別有用心的假道學,文明社會實應將這類人清除,他們泛道德為害社會之烈,比之通姦本身,實如大濤比小波!

通姦罪除罪化,不是個人的特別見解,它除了是文明世界的潮流外,也幾乎是國內法律學者一致的看法,法務部實在不能再偷懶了,趕快修法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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