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才五歲,怎麼會有犯罪意圖!
他才五歲,怎麼會有犯罪意圖!
台南市一名就讀幼稚園的五歲男童,因為用手性侵害同學五歲女童下體,但被害人家長堅持提出告訴,雖然男童屬「無行為能力人」警方還是得受理,經通知家長陪同製作筆錄後,依強制性交罪移送,創下全台灣年齡最小被告的紀錄。
某日下午,女童的母親在家裡為小孩洗澡時,發現她的下體嚴重紅腫,經追問後,女童才說出,她在幼稚園廁所內遭同學用手指性侵害的過程。
家長聽女兒說出原因後,非常氣憤,除了跑到幼稚園理論外,另即向警方報案。由於被告是五歲男童,警方原先也期待雙方家長能夠和解,但被害人家長氣憤難消,堅持提出強制性交的告訴。
警方受理後,通知婦幼隊指派女警製作筆錄,全程均由雙方家長陪同,而且請專人對這兩個小小的原告被告,進行心理建設。
警方還事先請示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法官聽到被告只有五歲,也非常震驚;
刑法規定,十二歲以下的兒童,不具犯罪能力,不必接受刑事處分。不過如果觸犯強制性交罪,現已改為公訴罪,被告雖然只有五歲,但被害人家屬既已經提出告訴,依法還是要移送處理。
用手指攻擊女性下體,屬於強制性交「進入」既遂犯;男童依法屬無行為能力人,法官依法也不能處以刑罰,但法官可以判決由家長接受教育。
男童雖然不受刑事處分,但他的行為造成被害人之人格權受到損害,家長可以依民事法律,對被告的監護人提出連帶責任的損害賠償。但以無行為能力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法院仍可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87條)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