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性交易,不罰?才怪!
同志性交易,不罰?才怪!
性交易不性交要幹嘛?問法官去吧。
我們的司法實務,經常會碰到這種怪例子,怪判決。也不知道是不是新聞記者因為法律知識不足,不加以求證,就四處取樣,隨便報導。
這是來自於TVBS的新聞,標題是【男和女才算性交易,男同志性交裁定不罰】:台北市中山分局破獲一家專做男同志的應召站,全案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後,法官最後裁定「無罪不罰」,原因是法官認為性交易是男和女才算性交易,男人和男人的性交易,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沒有規範。為何不罰?法官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意圖賣淫營利指的是男性和女性性器官結合的才算,但男人和男人性交找不到法條,業者成功鑽成法律漏洞,無法可罰;也因此散布性交易的小廣告,吸引男客上門性交易。此例一出,同樣是賣淫,只罰妓女卻不罰男娼,成了社會的變相,社會風氣恐怕將更加敗壞。
現行刑法第10條第5項所謂之「性交」,已無區別男對女,或女對男,而是以「進入」為主要認定: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因此,性交易的認定,重點不在性別,而是有無「性」的「互易」,或以「性」為標的「收取對價」。
另外,新聞中提到「散布性交易的小廣告」,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法應依職權調查處罰,怎麼會「無罪不罰」?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