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代收代付款是就地違法的法律共業

代收代付款是就地違法的法律共業

代收代付款是就地違法的法律共業

常見政府機關為實施施政項目,因籌措經費而以使用者付費,或實支實付方式辦理該項政務工作,此前提乃基於行政上實施之必要性,但是在預算及會計科目處理上卻不是那麼的完美,而產生了法律上的陷阱與共業,實在是值得我們大家檢討與深思的一件事。

預算在法律上的意義是:依一定之施政計畫編列一定概算,通過立法程序後據以實施始稱為預算。預算收入則指政府納入財政收入的稅收、公營事業營業收入、公共造產收入及他項收入等,並納入預算歲入範圍的才稱為預算收入。

代收代付款是依據行政命令的收入,本身雖然也有一定之施政計畫,也有一定之概算及預算編列並納入歲入,但是預算是「公款」的性質,而代收代付款是「私款」的性質,在法律上因為不能把私款納入公款,所以才稱為代收代付款,所以代收代付款的收入,不是作為政府預算基礎的政府財政收入,所以仍然只是政府財政上保管的「私款」,才會衍生很多的法律問題。

代收代付款的用途既然是私款,所以政府在法律上是受「委任」者的法律關係,只能就委任事務收取約定之一定報酬,而在公務員收取者則要在人事法規上作特別的支費標準規定,並不能適用一般的人事支費規定。其支出並必需在通常委任事務的範圍,不能混入公款並流用為其他非委任事務的用途上,否則就是違反委任事務的範圍。

根據上述對於代收代付款的內容定義,代收代付款在一般固定的人事費用上,就要在相同事務上有一定的支費標準,及相同標準的人數基準,才不會因為用人及酬勞關係而流於浮濫,造成人事費用上的不法弊端,並浪費人民的血汗錢。其他像交際公關費用是不是可以合理支用,顯然依其目的是不必要的話,就是不能劃在行政事務費中,這顯然也是違反款項的支用目的的。至於交通費則是依該計畫聘用人員實支實付,但是公務員因為辦公在同一機關內,就算兼任該職務也不能兼領交通費。

兼職費則因為委任事務的關係,必需與委任者約定報酬,否則就必需由政府規定一定之公費,是不是依據現行政府兼職費的規定,因為代收代付款是屬於委任的法律關係,基本上依據雙方約定合理的報酬決定,所以兼職變成是受僱關係,這在行政上的兼職必需是有公務員的服從關係上,在法律性質的屬性上是有差異的,因為委任必需交付委任事務內容,而兼職者只就該範圍負責,而公務上的兼職則就所有的範圍負責,公務員的責任輕重及待遇,當然也會因其屬性而有差別。

現行實務上對於代收代付款的作法,照理說應該是採結算計費方式,也就是說在一定期間工作完成後進行結算,除非是連續性的委任契約,否則就要在結清有餘款的時候退回款項,但實務上常因為委任者過多,而且款項不多退回及手續麻煩,都沒有辦理這項手續而歸入收入及公庫,或逕行以其他名目銷帳花用,而實際上這都是有問題的,只是因為沒人管理或認為不重要,才會讓這個問題持續存在,缺乏有效的管理就是標題弊端的所在,身為會計主管當應特別注意法律上的責任,才不會因為行政上便宜行事,以免又不小心成為法律共業的一員。這更值得我们的主管行政機關加以重視,並依據相關內容切實檢討相關法令,才不會成為就地違法的法律共業。

來源:台灣法律網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