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入誰的戶口?
非婚生子女,入誰的戶口?
按「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 (一) 出生登記。」「出生,應為出生之登記。」「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分別為戶籍法第4條第1項第1目、第14條前段、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有關非婚生子女(註一)之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並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換言之,倘有爭議者,其母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註二)確定後,始得申請入其父之戶口(註三)。
【註解】
註一:何謂婚生子女?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註二: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者,實務上,可參最高法院96年05月10日96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等參照。
註三:惟可毋庸在父或母之戶內申報出生登記,但應以電腦接續方式進入生父、生母個人記事欄填記相關記事。
來源:台灣法律網